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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光宇、沈诗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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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545号
  • 案件名称

    卢光宇、沈诗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卢光宇;沈诗海;大连嘉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光宇,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泓、李慎高,均系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诗海,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嘉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2号2单元15层2号。法定代表人:沈成,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杰、王蕊,均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光宇因与被上诉人沈诗海、大连嘉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当事人对双方间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并无争议,且借款合同签订当天,上诉人卢光宇向被上诉人沈诗海账户转款300万元,沈诗海的父亲沈成向案外人赵梦琪转款300万元。沈成向案外人赵梦琪转款300万元是否系受上诉人卢光宇指令转款?应通过向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加以认定,必要时可请赵梦琪到庭说明问题。另外,上诉人卢光宇向被上诉人沈诗海账户转款300万元及沈成向案外人赵梦琪转款300万元虽发生于同一天,但上述转款谁先谁后可通过当事人的转款记录加以认定,但一审判决对此节事实亦未查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0元,由上诉人卢光宇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艳波审判员  高明伟审判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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