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俊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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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14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俊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俊青;马敏;江艳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负责人:王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青,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敏,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系被上诉人张俊青的女儿。原审被告:江艳霞,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俊青、马敏,原审被告江艳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付 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纪召雷书 记 员 张 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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