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文兴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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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647号案件名称
胡静、文兴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静;文兴云;张福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胡静,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文兴云,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张福英,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胡静与被执行人文兴云、张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静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胡静与被执行人文兴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的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员 张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泽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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