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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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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执65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疏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薛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阿克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任被执行人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2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270,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7月17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7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6日缴纳案款10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缴案款23,390.01元和执行费2,84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23,390.01元向我院申请撤案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执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审判员    买买提玉苏普·居买尔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耶赛尔·阿卜杜米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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