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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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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540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巴南口腔门诊部;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540号 原告: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1号惠科工业园厂房6栋二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80252B。法定代表人:金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巴南口腔门诊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47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1E458Y。负责人:谈华平,职务不详。被告: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组团B分区B3-4地块(龙湖源著二期)23幢吊2-商业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PJ5C5E。法定代表人:甘霖,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巴南口腔门诊部、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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