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东、赵晓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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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637号案件名称
黄永东、赵晓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永东;赵晓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637号原告:黄永东,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操作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赵晓曼,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黄永东与被告赵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永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63,382.00元;二、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交被告的住所详址、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永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00元,退还原告黄永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繁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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