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贾香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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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20号案件名称
杨俊、贾香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俊;贾香英;朱某;朱青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20号申请人:杨俊,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贾香英,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朱某1,女,200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朱某2,男,201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朱青柱,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杨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青柱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朱青柱所有的银行存款10300元。案件申请费123元,由申请人杨俊负担。本裁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悦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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