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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王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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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111号
  • 案件名称

    王峰、王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峰;王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71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王琳,女,1977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峰与被执行人王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王峰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21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禹执行员  蔡志勇执行员  柴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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