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王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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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111号案件名称
王峰、王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峰;王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71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王琳,女,1977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峰与被执行人王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王峰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21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禹执行员 蔡志勇执行员 柴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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