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盘锦欧艺豪门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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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197号案件名称
李刚、盘锦欧艺豪门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刚;盘锦欧艺豪门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197号原告:李刚,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盘锦欧艺豪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二组20号。法定代表人:王一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刚与被告盘锦欧艺豪门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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