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文中、石林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3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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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3民初1397号案件名称
常文中、石林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文中;石林;林同;蒲蕾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3民初1397号原告:常文中,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石林,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林同,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蒲蕾,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常文中、石林诉被告林同、蒲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常文中、石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文中、石林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文中、石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常文中、石林负担。审 判 员 蒋国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郭小钰书 记 员 黄道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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