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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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749号案件名称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易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琼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749号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梁文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7月18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宏高,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琼,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18日,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为1088.5元,由原告怀化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家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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