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魏竹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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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192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魏竹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魏竹森;苏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19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竹森,男,1973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苏博,男,1993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竹森、苏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魏竹森、苏博偿还本金105559.02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竹森、苏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魏竹森、苏博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魏竹森及共有人沈凤名下位于沈河区南乐郊路30-2号4-6-1,建筑面积118.1平方米的房产,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魏竹森、苏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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