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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芹、朱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3民初6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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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民初6620号
  • 案件名称

    王玉芹、朱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玉芹;朱云梅;张问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3民初6620号原告:王玉芹,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朱云梅,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问慰,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芹与被告朱云梅、张问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芹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鹏程书 记 员  王云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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