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邦清与周发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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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66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邦清与周发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廖邦清;周发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邦清,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周发礼,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廖邦清申请执行周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3655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1元,执行费865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发礼名下有房产和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以623655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发礼名下银行账户X和网络资金账户X,分别实际冻结到1952.38元、18176.14元。并于2021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发礼与案外人张希诺共同共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X幢X单元X楼X号房产,权证号:川(X)乐山市不动产权第X号,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发礼案外人张希诺共同共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地下1层27号地下车位,权证号:川(X)乐山市不动产权第X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后申请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廖邦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发礼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发礼网络资金账户X中存款13654元,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6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发礼与案外人张希诺共同共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X幢X单元X楼X号房产[权证号:川(X)乐山市不动产权第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发礼案外人张希诺共同共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3号地下1层27号地下车位[权证号:川(x)乐山市不动产权第X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发礼名下银行账户X中银行存款623655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发礼名下网络资金账户X中存款61000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杨建忠审判员 叶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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