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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亮、靳建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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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财保261号
  • 案件名称

    徐亮、靳建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徐亮;靳建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财保261号申请人:徐亮,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靳建胜,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周志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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