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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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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418号
  • 案件名称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戴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沄,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田庆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蕾,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北京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顶戴花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顶戴花翎公司)因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优酷北京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7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8月(立案时间),山东顶戴花翎公司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乌鲁木齐一心悦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热播系列记录片《新疆味道》的出品方。2020年10月,乌鲁木齐一心悦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系列记录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专有的维权权利许可给原告山东顶戴花翎公司,合同期限一年六个月。经查:名为“大鱼用户512811”、“笔下美食”、“大奇大怪”、“爱吃鱼的小喵”等十多个用户分别在www.youku.com网站上传了《新疆味道》纪录片的大量片段,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优酷北京公司作为yww.youku.com网站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新疆味道》记录片有关视频自网站www.youku.com上删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10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优酷北京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优酷北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山东顶戴花翎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所谓侵权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因此本案应当由优酷北京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山东顶戴花翎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法(2017)3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鲁高法办(2020)10号),对济南市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及地域管辖做出调整,将发生在济南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外,均指定由济南市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其中,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据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优酷北京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优酷北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优酷北京公司提起上诉称,因本案尚未审理,就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侵权结果是否形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地等均尚未确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未经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已存在了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地。而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顶戴花翎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被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本案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故被上诉人首先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享有知识产权审判权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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