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道伍、泌阳县高邑乡李玉珍饲料门市部与葛昌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2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212号
  • 案件名称

    谭道伍、泌阳县高邑乡李玉珍饲料门市部与葛昌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谭道伍;泌阳县高邑乡李玉珍饲料门市部;葛昌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谭道伍,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谭园东组。申请执行人:泌阳县高邑乡李玉珍饲料门市部,住所地泌阳县高邑乡高邑街中段路南。经营者:李玉珍,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高邑乡乡直七所八站。被执行人:葛昌怀,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黄楝树居委会大葛沟一组。谭道伍、泌阳县高邑乡李玉珍饲料门市部与葛昌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葛昌怀应支付原告现金48660元。因葛昌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谭道伍、泌阳县高邑乡李玉珍饲料门市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存款502.85元,已扣划发放当事人。三、2021年8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黄楝树居委会大葛沟一组,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2日,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泌阳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葛昌怀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2021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豫QDJ226可供查封,已查封因不知该车去向暂无法扣押。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8660元,实际执行到位502.85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48157.1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葛昌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谭道伍、泌阳县高邑乡李玉珍饲料门市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段海鲁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宗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