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雪海与成喜、张利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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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087号案件名称
穆雪海与成喜、张利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穆雪海;成喜;张利生;江苏明远特种养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穆雪海,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高海荣,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成喜,男,汉族,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张利生,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江苏明远特种养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81924244,住所地徐州市环城路167号宏宇新天201室圆厅。法定代表人:孙清伟。申请人穆雪海与被执行人成喜、张利生、江苏明远特种养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5098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零星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利生工资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成喜所有的苏E9××××北斗星牌K33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执行。4、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江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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