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吉廷、王连霞等与刘建宏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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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704号案件名称
傅吉廷、王连霞等与刘建宏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傅吉廷;王连霞;李加兴;李梦茹;李迎磊;刘建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傅吉廷,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王连霞,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加兴,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梦茹,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迎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被执行人:刘建宏,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傅吉廷、王连霞、李加兴、李梦茹、李迎磊与刘建宏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9)苏07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987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宏所有的东风牌K31车牌号苏GL××**汽车,期限为2年。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庄宜霖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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