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丰工程设备(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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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263号案件名称
科丰工程设备(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科丰工程设备(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263号申请人:科丰工程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7号1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954472。法定代表人:谭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6769XQ。法定代表人:殷喜德,总经理。申请人科丰工程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7249.9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07249.95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556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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