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延宾、张增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7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733号案件名称
耿延宾、张增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耿延宾;张增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耿延宾,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张增文,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执行人耿延宾与张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2560元,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0年3月31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6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6.98元已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不领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豫A×××××号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因车辆已报废故无法查封。四、2021年6月9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于2021年9月1日委托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查封张增文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五、2021年6月9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8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七、2021年9月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庆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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