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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06刑申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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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刑申39号
  • 案件名称

    赵明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明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06刑申39号赵明:你为你犯诈骗罪一案,对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624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8)辽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正确,赵明只是向李成熙、孙玉波借款1万元,虽写了5万元收据,但这个收据是做为借款的抵押,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关于赵明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正确,赵明只是向李成熙、孙玉波借款1万元,虽写了5万元收据,但这个收据是为借款抵押,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所述内容均可证实赵明以能为被害人办工作为由,收取被害人好处费5万元,赵明在收到5万元后给被害人打收条并写明收款原因,赵明向被害人出具收条内容反映了案件事实,事后赵明亲属退还被害人2万元可以反映出赵明诈骗数额并不小于2万元,现赵明没有证据证实其观点,故赵明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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