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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艳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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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08号
  • 案件名称

    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艳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艳秋;郭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08号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67159B。负责人:谷云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琦,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艳秋、郭宏。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张艳秋、郭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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