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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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023号案件名称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石化密封材料厂;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023号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区敏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传沛,男,汉族,1996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沂源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法定代表人孟惊。被告沈阳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3号7门。法定代表人张学芳。被告沈阳市石化密封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向山路24号。法定代表人宋永斌。被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岩。被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临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高岩。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石化密封材料厂、辽宁九鼎宏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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