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徐新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6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6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炜、徐新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炜;徐新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炜,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祺斌,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新桥,男,汉,1974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张炜与被执行人徐新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新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466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后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1元,执行费837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新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徐新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新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新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徐新桥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新桥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权及有价证券等信息。执行中,已冻结并扣划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307元,已转为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新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徐新桥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新桥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徐新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传唤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徐新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6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建福二О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桂香、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7号之七 下一篇 李加义与刘培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