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香、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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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37号之五案件名称
李桂香、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桂香;李国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3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李国友,男,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桂香与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国友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李国友在盛京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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