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俊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2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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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2806号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俊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俊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2806号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负责人张旭。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刚、王雅婷,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淳,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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