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军、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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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57号案件名称
尹军、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尹军;杨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尹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8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杨涛,男,生于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尹军与杨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涛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涛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依法冻结其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56.58元。其名下有甘KCY939福特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并在被执行人杨涛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被执行人杨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21年9月6日,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尹军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亮亮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波书 记 员 赵明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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