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礼、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2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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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2479号案件名称
王成礼、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成礼;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2479号原告:王成礼,男,满族,1964年7月14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法定代表人:郝淑枝,系该村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礼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礼负担。审 判 长 马 波人民陪审员 曲德军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裴晓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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