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波、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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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彦波、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彦波;唐宏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李彦波诉唐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6民初22850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元”。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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