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萍与重庆九龙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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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470号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重庆九龙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丽萍;重庆九龙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470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九龙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绿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6416010L。法定代表人:朱勇,经理。关于申请人刘丽萍与被执行人重庆九龙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9)渝0116民特12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3,000元、经济补偿金12,600元等。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账户,无存款;无房产、车辆。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未实际经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债务即支付申请人工资73,000元、经济补偿金12,600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九龙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4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允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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