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亚汉、张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08民申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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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申44号案件名称
温亚汉、张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温亚汉;张平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温亚汉,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兆福,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伟,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霞,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温亚汉因与被申请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终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温亚汉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终4253号民事判决,并裁定中止该判决执行;2.请求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二法院认定张**伟构成十级伤残的原因未查清楚,张**伟构成伤残的原因是其拒绝手术治疗;二、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广东正和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是重要证据,但没有质证。张**伟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伟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经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单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伟经保守治疗后,断端错位明显,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张**伟在治疗过程中,廉江市人民医院建议其手术治疗被张**伟拒绝,但并无证据显示张**伟的伤情必须进行手术治疗及保守治疗与构成十级伤残存在因果关系,故温亚汉主张张**伟的伤残是其拒绝手术治疗造成,理据不足。且温亚汉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故温亚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亚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子 轩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王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虹 亨书 记 员 邓唐慧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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