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聪与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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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032号案件名称
谭聪与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聪;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032号 原告:谭聪,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新城区(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20023463。法定代表人:冯天剑,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娅,女,该公司职工。原告谭聪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谭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72元,减半收取计92.36元,由谭聪负担。 审 判 员 梁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宋来勇书 记 员 喻 丹-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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