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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现、王胜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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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780号
  • 案件名称

    许现、王胜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现;王胜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780号原告:许现,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胜利,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许现与被告王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许现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现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许现负担。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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