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现、王胜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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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780号案件名称
许现、王胜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现;王胜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780号原告:许现,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胜利,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许现与被告王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许现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现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许现负担。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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