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与宁夏亿佰盛工贸有限公司、罗牙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9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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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9546号案件名称
王涛与宁夏亿佰盛工贸有限公司、罗牙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涛;宁夏亿佰盛工贸有限公司;罗牙牙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9546号原告:王涛,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森林,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亿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商贸城15号商铺-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罗牙牙,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乾(系罗牙牙的哥哥),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货运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王涛与被告宁夏亿佰盛工贸有限公司、罗牙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已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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