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利、常如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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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106号案件名称
马利、常如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利;常如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5106号申请执行人:马利,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庆福胡同1号。被执行人:常如金,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张庄村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利与被执行人常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津011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21)津011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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