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陆洪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0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100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陆洪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陆洪坡;成广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华,任行长。地址:方城县。被执行人:陆洪坡,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成广燕,女,1977年9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申请执行陆洪坡、成广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3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陆洪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15487.34元,并自2015年7月10日起以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陆洪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5404.01元,并自2015年7月29日起以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对证号为“方房权证杨集乡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抵押房产的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被告陆洪坡负担。}因陆洪坡、成广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陆洪坡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成广燕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冻结、扣划。2.查询到被执行人陆洪坡名下有江淮牌牌照号为豫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广燕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陆洪坡、成广燕名下有股权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4.查询到被执行人陆洪坡名下有位于方城县侧(权证号码:方20××90)房产一处,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广燕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陆洪坡、成广燕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洪坡、成广燕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陆洪坡、成广燕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洪坡、成广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陆洪坡、成广燕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成功。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317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3317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慈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新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98号之五 下一篇 王国强、赵纯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