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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8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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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8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敏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执行代理人:胡皎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敏,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透支本金49635元、剩余分期本金47125元、利息44304.9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止),手续费12397.5元,违约金1535.44元,律师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134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97元,以上共计111511.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李敏的银行存款11151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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