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8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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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8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敏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执行代理人:胡皎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敏,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透支本金49635元、剩余分期本金47125元、利息44304.9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止),手续费12397.5元,违约金1535.44元,律师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134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97元,以上共计111511.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李敏的银行存款11151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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