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彬、张继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6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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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6023号案件名称
刘广彬、张继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广彬;张继平;张云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6023号原告:刘广彬,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跃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平,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云峰,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广彬与被告张继平、张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张云峰主体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富国周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邹秀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雅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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