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广彬、张继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60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6023号
  • 案件名称

    刘广彬、张继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广彬;张继平;张云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6023号原告:刘广彬,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跃明,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平,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云峰,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广彬与被告张继平、张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张云峰主体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富国周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邹秀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雅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