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昕红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6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696号案件名称
重庆尚昕红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尚昕红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696号 原告:重庆尚昕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盘溪路481号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66445Q。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嘉德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3923196H。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楹、张雪,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尚昕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荣特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尚昕红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尚昕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晓翔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涛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