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郭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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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742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郭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郭路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742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3181XU。负责人:程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花,该支行职工。 被告:郭路,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郭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蕾书 记 员 李诗韵-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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