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孟晓枝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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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634号案件名称
李学军、孟晓枝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学军;孟晓枝;姜伟;浙江立和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634号原告:李学军,男,汉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文静,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晓枝,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姜伟,男,汉族,1973年4月6人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浙江立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20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D0Y4X。法定代表人:陈小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孟晓枝、姜伟、浙江立和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桂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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