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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涵、孙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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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174号
  • 案件名称

    王海涵、孙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海涵;孙玲;沈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涵,男,1981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孙玲,女,1980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沈洋,男,1980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涵与被执行人孙玲、沈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21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禹执行员  蔡志勇执行员  柴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晶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涵,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宏运中央观邸小区3栋2单元1704号。被执行人孙玲,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杏园小区1号楼1-5-3号。被执行人沈洋,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为民小区3栋4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涵与被执行人孙玲、沈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21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春禹执行员蔡志勇执行员柴振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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