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涵、孙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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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174号案件名称
王海涵、孙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海涵;孙玲;沈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涵,男,1981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孙玲,女,1980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沈洋,男,1980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涵与被执行人孙玲、沈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21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禹执行员 蔡志勇执行员 柴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晶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涵,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宏运中央观邸小区3栋2单元1704号。被执行人孙玲,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杏园小区1号楼1-5-3号。被执行人沈洋,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为民小区3栋4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涵与被执行人孙玲、沈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221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春禹执行员蔡志勇执行员柴振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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