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林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8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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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8598号案件名称
上海永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林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永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林炳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8598号原告: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娅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泳公。被告:XXX,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XXXXXX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XXXXXXXXXXXX负担。审判员 彭秀嬿书记员 戴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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