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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林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8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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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859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永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林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永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林炳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8598号原告: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娅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泳公。被告:XXX,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XXXXXX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XXXXXXXXXXXX负担。审判员  彭秀嬿书记员  戴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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