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廖东、王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29号
  • 案件名称

    廖东、王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廖东;王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廖东,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东与被执行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廖东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5571.5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634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115571.5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奥迪牌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王**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