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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帅、边群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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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815号
  • 案件名称

    胡帅、边群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帅;边群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815号原告:胡帅,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边群飞,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胡帅诉被告边群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胡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帅负担。审 判 员  梁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义芬书 记 员  高 波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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