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帅、边群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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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815号案件名称
胡帅、边群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帅;边群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815号原告:胡帅,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边群飞,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胡帅诉被告边群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胡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帅负担。审 判 员 梁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义芬书 记 员 高 波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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