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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与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1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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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51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与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5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地址:南召县黄洋路。法定代表人:李春建。被执行人: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1688189955B,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潘运玺。本院执行申请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会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2021年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经于2021年6月9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8358.5元,扣划执行费38722.5元,向申请人发款99636元。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查封,车辆无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三、2021年7月16日,前往南召县房管局、自然资源局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期限3年。四、已发布悬赏公告对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五、已经对被执行人南召莲花温泉水城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运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正在办理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允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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