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5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257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张某某;海城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25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8189452625。负责人:夏荣江,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振伟,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舒,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海城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八里镇新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61223500C。法定代表人:于秀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与被告张某某、海城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艳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709号 下一篇 孙德顺、尹中先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