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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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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4号
  • 案件名称

    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4号原告: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汤湖社区大同路52号。法定代表人:曾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闰丞,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徐家嘴居委会北苑路82号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陈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蕾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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