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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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4号案件名称
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4号原告: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汤湖社区大同路52号。法定代表人:曾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闰丞,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徐家嘴居委会北苑路82号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陈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津市市一海物流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蕾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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