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彩云、乔亚朋等赵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696号
  • 案件名称

    赵彩云、乔亚朋等赵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彩云;乔亚朋;赵文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96号原告:赵彩云,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乔亚朋,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赵文,女,1998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赵彩云与被告乔亚朋、赵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彩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彩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