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彩云、乔亚朋等赵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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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696号案件名称
赵彩云、乔亚朋等赵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彩云;乔亚朋;赵文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696号原告:赵彩云,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乔亚朋,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赵文,女,1998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赵彩云与被告乔亚朋、赵文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彩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彩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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